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接收、办理、答复行为,特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的规定,本机关政府信息按照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有:机构概况;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统计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事信息;安全生产;政府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以分类栏目和检索栏来展示相关内容。分类栏目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链接等栏目信息,检索栏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全文等方式。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名称、发布单位、发文日期、发文字号、主题分类、效力状态、正文等内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内容
机构概况;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统计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事信息;安全生产;政府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等。具体详见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enxi.gov.cn/)。本机关还通过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岑溪政府网”)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岑溪政府网”可在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底部扫码查阅。也可以在岑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岑溪市图书馆、岑溪市档案馆进行查阅。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岑溪市城中路2号。
邮政编码:5432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8222468。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受理点:岑溪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岑溪市义洲大道288号四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8229668。
邮政编码:543000。
电子邮箱:cxzfxxgk@163.com。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现场申请。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依申请公开窗口当面提交《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地址:岑溪市义洲大道288号四楼。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enxi.gov.cn/zwgk/zfxxgk/sqgkzfxx/。
(四)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咨询途径。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或者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需要补正的,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补正材料: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4.答复形式
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信息加工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电子文档)是国家公文,按以下情形送达:
(1)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通过邮政企业送达;
(2)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将告知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3)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留证备查;
(4)申请人通过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本机关不再书面答复。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74—8222468,办公地址:岑溪市城中路2号,邮政编码:543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七、其他说明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保存机关。申请人可在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概况”栏目查阅本市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